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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系列之二十五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促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部署,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培育天津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增强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8日第一条 为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促进本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