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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3-05-30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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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3日发布 沪通信管[2002]市字145号)

为了加强本市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以下统称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核发的进网标志。
第二条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三条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凡要求接入上海市公用电信网和在上海市销售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到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未在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不得接入上海市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上海地区销售。
第五条 在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电信设备型号,由市通信管理局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市通信管理局不定期组织检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的附件《检查评定表》中有ISO9000证书企业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备案手续,应当向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及企业法人签字);
(二) 企业概况(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进网的新企业);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进网的新企业,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
(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进网的新企业);
(五)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六)产品说明书(程序设置、工程施工要求);
(七)维修措施及在本市的维修地址(可委托沪办企业);
(八)通信终端设备进网备案表。(附后)
第八条 市通信管理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并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第九条 备案的有效期与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十条 备案期满后,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重新取得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以后的一个月内,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未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本市生产企业,在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时须向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概况
(三)生产现场质量保证的情况介绍
(四) 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工作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如下:
(一)市通信管理局召集检查方和被检查方,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范围、评定依据、方法和程序。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方作出保密承诺;
(二)检查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办法》的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取证和评定工作;
(三)检查组向市通信管理局提交检查报告;
(四)市通信管理局公布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检查组根据企业的评定结果,经市通信管理局同意,可采取如下的抽样方式:
(一)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检查组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封样。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或现场检验。
(二)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检查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并封样。企业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一个月后申请复核,复核合格后,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对生产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在六个月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检查组抽取样品,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复审仍“不合格”,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是指用户在国外购买的,并且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以下简称(进口自用设备)。
申请进网的进口自用设备应列入信息产业部所规定的设备型号,并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进口自用设备需经由市通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进口自用的通信终端设备申请入网,应向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复印件,在合同文本条款中能体现出从国外引进的电信终端产品,并符合型号进口自用的要求。
(二)海关进口时的报关单和完税单复印件(如果是集装箱进口,必须要有集装箱内容清单,包含通信终端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三)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申请表。(附后)
(四)通信终端设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材料齐全以后,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检测报告做出决定,经检测合格即在送检设备上贴进网标志,并出具进网证明。经检测不合格产品不予批准入网。
第十八条 市通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实行年检制度。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通信管理局送交电信设备生产厂家年度检查表(报表格式附后)。
第十九条 市通信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年检合格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包括驻沪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包括驻沪办事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律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无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所有经销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明示CMII标识检测样卡,配备识别进网标志的多功能防伪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使用已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在购买通信终端设备时,可利用销售商提供的多功能防伪检测器对通信产品的进网标志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电信设备市场的情况,市通信管理局可组织相关部门对电信设备市场进行检查,并对通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评比。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的行为,市通信管理局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规定,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向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和不交年度报表的,市通信管理局报信息产业部建议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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