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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29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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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记者就该《办法》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作为陆地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补充和延伸,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车船指挥监控、新闻报道、灾害救助、森林防火、水文监测、地震监测、石油地质勘探、科学考察、体育活动、应急通信和边远地区通信等多个领域。由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覆盖我国的波束同时可以覆盖其他国家及境外关口地球站,有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具有星间链路及星上处理和交换能力,为境外运营商(或者其代理商)在我国境内非法发展陆地移动地球站用户,以及为境内用户非法使用境外关口站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办法》,可以加强对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管理,规范其设置使用行为,减少非法用户,确保通信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0年上半年,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在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8月,我部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意见。在吸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11月,我部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同时再次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意见。

2011年1月,我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3月23日,我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并于4月21日公布。《办法》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记者:《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李国斌:《办法》规定了移动地球站的含义,即: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规定了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条件: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规定了申请办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法》规定了境内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境内经营者负有代用户办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义务;规定境内经营者入网开通各种类型或者型号的陆地移动地球站设备,应当提前四十五日填写《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规定境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报送系统中移动地球站的有关资料,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系统中的移动地球站进行的监督管理。

《办法》对陆地移动地球站的临时设置使用进行了规定。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未取得电台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但是应当及时向临时设置使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规定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境外短期来华的团体和个人临时入境使用已在境外办理入网手续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由国内接待单位或者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技术材料。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在境内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法》规定了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法律责任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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