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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3-07-03 来源: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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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青政办[2012]3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本实施细则所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在我省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以软件产品研发或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

(一)在我省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过认证的软件产品,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同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按(财税[2011]100号)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按照(国发[2011]4号)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五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第九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按照(财税[2012]2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在我省校企联合办学,建设微电子学院(专业)和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外,省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的企业发展、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都应享受相应的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引导。

第十五条 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第十六条 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和省上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研发推广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四章 研究开发政策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民族文字应用类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上述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我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合作,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 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第六条 人才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并享受我省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我省相关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专业),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第二十九条 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七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省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今后安排各单位新增计算机办公设备经费时,应同步安排安装正版软件经费,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第八章 市场政策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部门、机要保密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我省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细则。对符合我省小型和微型企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对具有创新活力,积极向上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先列入“双百”行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工业“双百”行动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10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有关政策未明确之处,继续执行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本细则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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