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省财政厅专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代款项目的贴息以及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与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重点扶产品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出口创汇,农新产品加工和生产专、精、特、新新产品且经济益以及社会效益良好的企业.
第五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先贷后贴、贴到项目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贴息率一般不高于3%,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代款时间贴息,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规划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由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组织各省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各省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安排项目确定资金,联合下达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贴息资金或补助资金逐级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相关凭证和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省辖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政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省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结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该项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