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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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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资金项目。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主要扶持按(ZJGEP)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2.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支持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和会展及技术交流项目的补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综合和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创业指导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的补助。

4.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5.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以奖代补等3种扶持方式: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根据项目实际贷款额给予适当的贴息或补助;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作实绩考核给予以奖代补。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3%。单个项目的贴息额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与发展项目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ZJGEP)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2)产业、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3)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销售利润率大于6%,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在A级以上;(4)上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贴息的项目。

2.申报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3)有合格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5)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6)年累计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达5000万元以上。

3.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属于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建设或专项活动,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4.申报中小企业培训、信用服务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与信用服务的相应资质;(2)有合格的从业人员;(3)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5)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2.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立项的意义、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前期投入和自筹资金情况、技术经济指标、预计取得的主要成绩、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3)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凭证;企业进帐凭证(复印件加盖审核确认章);(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银行信用等级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到项目单位,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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