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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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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配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举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补助和贴息;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开办资金的补助;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县(市)以上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所属的机构(包括企业诊断机构、信息咨询机构、市场营销机构、人员培训机构、投资融资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合作机构等)各类创业辅导(包括代理服务、管理咨询、融资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和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

(四)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等项目的支持(不含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的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以安置就业,特别是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推动全民创业项目的补贴。

(六)省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主要用于技术改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配套、技术创新等有关项目上。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主要使用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及全民创业等项目。

每个项目的贴息资金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资金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用于贷款贴息资金和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视企业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及效益情况在次年重新申报审批。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在按规定期限内(上年及本年度)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贴息项目要求贷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项目。

补助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当年同一项目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该项目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每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三)申报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项目计划实施期内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并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项目。

(四)申报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必须是具备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大市场开拓能力的项目。

(五)申报全民创业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其中吸纳下岗职工超过50%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省中小企业局按照我省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二)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具体申报材料的程序

由企业提出资金使用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市(州)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汇总、论证、筛选后,于每年6月末前,两部门联合行文,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年已发生贷款的同时上报贷款合同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申报贴息的贷款项目由市(州)财政局和中小企业局对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企业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审定后,一般于9月末下达项目贴息计划,四季度予以拨付贴息资金;补助资金于6月末下达计划,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及省财政厅拨付资金文件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贴息资金做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中小企业局及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项目单位以后不得再申报该类支持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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