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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 )

日期:2013-06-26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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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现就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着眼于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全体人民老有所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分层推进,针对城乡发展的现实差距和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分别建立相适宜的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三是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遵循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探索符合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因地制宜创新政策措施,确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


二、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大力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自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要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为重点,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通过推行按企业工资总额缴费的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办法,依法强化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单位用工与参保缴费相对应。

(四)逐步缩小不同地区缴费比例差距。在夯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经过周密测算和综合平衡,费率偏高的统筹地区报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正常费率偏低的统筹地区也可适当提高单位缴费比例。完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并适时推进与正常制度并轨。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以2007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此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此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此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继续按现行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关系不够稳定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农民工,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解决城镇集体企业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对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在册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障的政策衔接工作。其中,对大集体企业职工,以当地实行固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初始年份为基点,此前工作且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基点年份至企业破产、歇业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补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参保人员,在给予视同缴费、补缴等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再就业援助,在未就业前鼓励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破产、关闭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同时,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具备条件时,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


四、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十一)多途径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实现形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是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有效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地也可以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十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现行区片综合价的基础上,应将被征地农民的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政府出资比例,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三)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坚持低水平起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十四)探索解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劳动年龄段以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五、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把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全面承担属地管理职责,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应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健全以街道(社区)、乡镇为主的社会保障工作网络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共享,提高养老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障政策。在全省范围内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计发标准,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在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责任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省级基金预算制度。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等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根据城乡居民劳动就业和户籍等关系的变化,及时做好调整参保工作,其调整后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及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的衔接政策,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

(十七)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拓展其他筹资渠道。依法加强养老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养老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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