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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24 来源: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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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

辽财企〔2006〕326号


各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公益性原则,重点围绕我省“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我省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发展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省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全省电子政务建设;

(三)全省电子商务建设;

(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

信息化发展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鼓励各市按一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管理

信息化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信息化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信息化发展资金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信息化发展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研发费用。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立项申请;

2.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3.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项目的受理:

项目受理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市及市以下项目同时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共同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本级项目同时报送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四)项目的评审论证: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信息化发展资金安排计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信息化发展资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列入计划的拨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于2001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字〔2001〕7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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