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20日消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全力以赴投入抗震救灾,捐款、捐物,无偿献血,更有很多群众愿意资助、收养地震孤儿,很多网友表达收养的意愿,咨询收养的法律程序,这一问题成为地震后的热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强律师,就此问题李律师给出详细的法律解释并对收养灾区孩子方面给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于收养问题,我国《收养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地震后出现的情况,有可能被收养的灾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父母在地震中死亡或失踪的孤儿。
2、父母在地震中伤残,无力抚养的儿童。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先确定孤儿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只有在上述人员不愿抚养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社会上确定收养人。需要注意的是,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对于第二种情况,条件就更为严格。首先,无抚养能力的父母必须同意,然后要再满足第一种情况的送养条件,才能送养。
基于以上分析,李自强律师认为,灾区民政部门可以做以下工作:
一、就地震孤儿收养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明确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范围,收养的程序等。
二、建立被收养人登记档案。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实可以由社会无关公民予以收养的未成年人,单独列表,可以供有收养意愿的公民查询。
三、建立收养人登记档案。鉴于可能具有收养意愿的公民数量较大,必须进行收养人登记和审核。由拟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拟收养人身份证明、子女证明、健康证明和收入证明,符合收养人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安排拟收养人考察地震孤儿,签订收养协议。根据拟收养人提出的拟收养地震孤儿的条件,安排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地震孤儿数名与其接触,双向选择。鉴于地震孤儿几乎均为四川籍,为了照顾孤儿及亲属感情及节约收养成本,可以优先安排四川籍拟收养人收养地震孤儿。该项工作要分期分批,既要方便拟收养人,也要照顾到地震孤儿的感情。
五、建立地震孤儿收养情况反馈制度。对于出现一些不利于地震孤儿成长的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以上分析的都是《收养法》规定的14周岁以下的地震孤儿的收养问题,那么14周岁以上的地震孤儿呢?他们也希望拥有家庭的温暖,他们也需要精神的寄托!可以建立认养和捐助制度。可以安排这些地震孤儿进入福利院或寄宿制学校,国家对其学费予以减免,同时安排捐助人一对一捐助其生活费,直至其成年,可以签订捐助协议,明确捐助人、被捐助人及福利院或寄宿学校的权利义务。
对于残疾孤儿的收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收养人予以适当补助,有利于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
目前,全国各地的群众纷纷表达了收养地震孤儿的意愿,希望四川民政部门就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把好事办好,让地震孤儿和广大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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