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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日期:2013-07-03 来源: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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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宁政发[2006]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我区节能工作,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全面完成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节能工作是实现我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区节能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由于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十分明显,工业用能总量持续上升,耗能行业集中度高,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量比重大,能源利用率较低。2005年,我区每万元GDP能耗、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4.14吨标煤、4997.7千瓦时和9.03吨标煤,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39倍、2.67倍和2.49倍,3 项能耗指标均居全国倒数第一。能源问题已经成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必须把节能作为我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十一五”是我区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我区的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程度低,面对全国煤、电、油需求量持续增长、能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既要为较快的经济增长提供充足、安全、优质的能源供应,还要解决能源使用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节能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全区各级政府要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末万元GDP综合能耗比 “十五”末下降20%的节能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逐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结合;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重点行业节能与全社会共同节能相结合。

(五)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区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源消费量由2005年的4.14吨标准煤下降到3.31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年均节能率为4.4%。各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大型企业的重点产品能耗达到或接近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三、努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配套实施18个行业结构调整方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

(七)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银川市要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八)加快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一是限制高载能、低附加值产业的进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石、铁合金、焦化、水泥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凡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要责令停产。二是对化肥、树脂、电解铝、造纸等能耗高、附加值也相对较高的产业,加大技术进步力度,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定期公布高耗能产品、设备淘汰目录。三是发展原材料型工业产品的后加工产业,提高附加值,包括镁及镁合金、铝及铝合金、树脂等化工原料及其制品等。四是对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要加大惩处力度,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的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九)优化我区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石油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煤炭、造纸等重点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

石油化学工业要提高装置开工负荷和换热效率,降低加工损失。新建电石炉采用密闭式、容量在25000KVA以上、配套炉气和余热回收利用的装置,不允许直接排放高温炉气。2008年以前淘汰10000KVA以下的电石炉。

冶金工业要大力推进全连铸、溅渣护炉、连铸坯—火成材、干熄焦等技术工艺,充分利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可燃气体和各类蒸汽,推动钢铁企业节能降耗。

有色金属工业要在已经淘汰自焙电解槽生产电解铝的基础上,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采用氧气底吹等新工艺淘汰土法炼铅。金属镁生产要推广煤气替代原煤、蓄热式燃烧技术。

电力工业要大力发展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大型联合循环机组,改造现有火电机组,提高发电效率。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降低电损。优化电源布局,适当发展以瓦斯、沼气和其他工业废气为燃料的资源利用电源。

建材工业要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生产技术,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和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逐步淘汰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及其它落后的水泥生产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重。

煤炭工业要逐步淘汰技术落后、回采低、浪费资源严重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实现安全高产。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对原有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新建煤矿应同步配套洗煤厂,提高煤炭入洗比重。积极发展煤电联营,建设坑口电站,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发电。综合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

造纸工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努力降低能耗。调整原料结构,扩大废纸回收利用,废纸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银川市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全面展开供热体制改革,普遍推行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表计量收费的办法。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银川市完成20%改造面积,其他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达到10%,县城达到5%。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推广使用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的利用,加大既有宾馆、饭店的综合节能改造。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推广厢式货车和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加快运输企业集约化进程,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减少单车单放空驶现象,提高运输效率。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汽车,降低油耗,提高燃油经济性。合理规划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家用及办公电器、照明产品,降低待机能耗。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稀土节能灯等高效荧光灯类产品、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使用比例。到2008年全区各大宾馆、饭店、商场、办公场所全部采用节能灯。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北方“四位一体”、“三位一体”、“猪沼果”、“猪沼菜”、“五配套”、“一池三改”等多种能源生态模式,大力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加大太阳灶、节柴灶、节能灶等的建设力度,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采用先进柴油机节油技术,降低柴油机燃油消耗。淘汰落后农业机械,推广少耕免耕法、联合作业等先进的机械化农艺技术。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厉行节约,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及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0%。实施公务车改革,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率先在区直机关实施节能试点,组织实施一批政府机关节能改造工程,“十一五”末,力争使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水平降低15%以上。


五、积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节能科技的投入,鼓励、引导和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为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在行业推广共性节能技术。

(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强化自治区级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支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中心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在风力发电、煤层气利用及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依法实施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我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指标,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一)强化节能规划指导。尽快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各地级市和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的19户企业要根据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要求,制定各自“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和节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自治区和各市以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综合能耗降低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并将能耗降低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能耗指标公告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各地和重点能耗企业的能耗状况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四)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自我节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设立专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制定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电力调度部门要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水电、风力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和经济调度。

(二十六)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用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重点耗能企业和重大新建技改项目的节能大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节能指标完成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在资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指标或完成不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项优惠和扶持。


七、强化节能保障措施

(二十八)贯彻落实节能优先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节能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和消费领域的能源宏观调控能力,将节能优先的方针贯彻落实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中,鼓励和支持节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强化节能的论证和评估。

(二十九)推行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区内外各类能耗信息以及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引导企业挖潜改造,提高能效。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市场障碍,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三十)完善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淘汰和限制类的高耗能项目及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对生产或使用《目录》所列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我区的专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和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给予资金补助或项目贷款贴息,并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三)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2008年完成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自治区每年对在节能管理、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基础能力建设

(三十五)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加强节能管理力量,充实工作管理队伍,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自治区节能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资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市、县(区)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调查统计、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能耗水平、节能责任目标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各用能企业要按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专职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网上直报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能源计量进行督查。

(三十七)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将节能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节能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曝光那些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现象,宣传节能典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开展节能宣传和实践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技术和典型交流,组织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节能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已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主要负责全区节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日常工作。要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区重大节能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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