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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3-06-29 来源: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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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0﹞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见注释)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以产业园区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以27个经济强县和快速通道沿线交通节点为重点,新建30个以上省级产业园区,申建4个国家级园区,建成1个综合保税区、2个出口加工区、2个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2个“无水港”,并根据资源、环境、区位和产业特点,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努力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形成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县县有园区、园园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格局。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国家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省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市(州、地)、县级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污水和垃圾统一处理,基本建立起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500强企业50家以上;争取产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5—10个百分点,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由现在15%左右提升到5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0亿元,安顺、凯里、都匀、顶效、钟山、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100亿元,其他5个现有省级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50亿元;新建省级产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20亿元;积极培育一批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的产业园区,努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强化规划编制。强化产业园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大企业、大项目向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工业可以上带一产,下促三产,推动一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的枢纽作用,把产业园区建成加速发展、结构优化、布局完善、助推区域协调发展,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的经济增长极。产业园区规模要因地制宜,产业用地比重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70%。

(五)推进扩区、调区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审批程序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开发空间不足的园区进行扩区,对不能就地进行扩区的,可在其行政区域内异地选址扩区。全省产业园区扩区、调区原则标准,具体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商务部有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六)推进转型升级。按照商务部有关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原则和要求,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出台建设我省省级产业园区建设的标准,推动以经济强县为重点,结合高速公路、快速铁路交通节点建设发展需要,突出交通区位优势,依托城镇、工矿区已有的基础和条件,在现有县级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建设一批重点突出、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省级开发区。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产业园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与产业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产业园区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产业园区路网与铁路、公路及新建高速公路等交通结点的衔接和贯通,提升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物流畅通程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及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各产业园区应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除有特殊要求外,厂房建设一般要求两层以上,控制单层。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可按竣工面积,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镇、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三、明确产业园区发展的主体功能

(九)发挥比较优势。各产业园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潜力、区位优势等因素,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产业园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建设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十)突出产业重点。加强对各级产业园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我省工业聚集发展中的先导、龙头作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聚集水平。贵阳、遵义、安顺三个中心城市的产业园区,要依托三线军工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基础条件,集中力量发展与航空、航天、电子相关联的工业基地,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承接服务外包,努力建设成为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型材料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加工贸易基地。

其他省级产业园区和各市(州、地)所建园区,要结合自身特点,依托我省能源、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烟酒、食品、药品、旅游商品等特色产业优势,围绕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优质轻工产品基地等建设,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外优强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附加值。

县级产业园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和聚集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发展,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依托本地资源,利用优势产业,积极打造地方品牌,推动品牌向名牌转变。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循环利用,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产业,确立“一矿区一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以资源换技术、以市场换资金的招商引资策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规划建设一批以促进矿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相关产业相配套的特色产业园。

(十一)鼓励产业聚集发展。除资源型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重大产业项目要向产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聚集,其他产业项目应进入园区集中建设。要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建立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关系,形成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十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产经营方式,实施节能减排,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在产业园区要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实施工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达标排放,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进入。

(十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发展—7—成为为生产、经营、社会和政府管理提供中间服务的新兴产业,带动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服务、技术推广、网络信息、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发展。


四、创新产业园区发展体制机制

(十四)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机制。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谐发展的理念,建立合作机制,探索与东部省(市)共建产业园区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等对口帮扶城市在人才、资金、管理、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尽快推动与之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和推进战略合作,助推承接产业转移,拓宽发展渠道,增强发展后劲。

(十五)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方式,积极推行市(州、地)县(市、区)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优强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并购等方面大胆探索。

(十六)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对新建的产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新建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产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园区实际确定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选择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担任所属产业园区的主要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十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产业园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八)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省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省级执法部门可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充分挖掘产业园区企业潜力,整合产业园区出口加工企业资源,加快申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积极推进“无水港”建设。在符合货物流向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申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切实改善开发区物流通关环境,增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二十)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人才信息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努力为人才施展才能优化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形成促进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五、加大产业园区扶持力度

(二十一)规划支持政策。将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园区环评规划。支持已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优先建设,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二)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市(州、地)留存部分,全部留给产业园区滚动发展。为改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自201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整合部门资金,优先安排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四)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二十五)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六、建立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园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联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委托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健全统计考评制度。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置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显著的产业园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产业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能达标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直至撤销。

(二十九)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发展质量好、规模提升快、环境优化强、对经济社会贡献效果突出的产业园区,对其主要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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