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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6-28 来源:广西政府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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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2〕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区三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规划背景

自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区各级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年底,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81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3953万人,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6.3%;政府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结算更加便捷,保障范围和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治区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增补目录,统一有序招标采购配送,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2009年以来实施中央下达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896个,累计完成投资16.67亿元,完成建设规模130.8万平方米,基层医疗人才基地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探索具有广西特色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医疗服务模式,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取得新突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加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效果明显,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明确2个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7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在补偿机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内部管理等26个方面进行改革,积极探索改革路径,公立医院公益性日益显现,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医务工作者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更多群众得到实惠。

三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推动了民生保障和改善,推进了医药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平,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取得的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这些矛盾和问题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必须通过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来加以解决。

今后四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和桂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卫生人才不足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继续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岁左右,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22/10万以下。


三、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医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开展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法,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参合)。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省(区)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省(区)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行和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建立自治区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六)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对无负担能力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

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尤其是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九)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市、县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治区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市、县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负责人聘用、奖惩等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三)完善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根据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调整后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地方常见性多发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加强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研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完善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必须纳入电子监管。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的企业,在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加强全科医学培养基地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万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和大学生乡(村)医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完善并落实‘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业务技术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倾斜。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进一步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便民惠民导向,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同级医疗机构部分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主要由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解决,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健全医疗费用增长约束控制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的监管。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落实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降低参保人员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主体,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建立总会计师准入制度,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成本控制。

(六)提升医院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中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七)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十二五”期间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2012年底在全区50%的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八)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柳州市和玉林市要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领域改革,增强各项改革的协同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按照国家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总体部署,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地中海贫血地方性遗传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采供血机构、妇幼卫生服务、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推动卫生资源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新增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出台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自治区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医疗资源,建立区域医学影像检验中心,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优化医疗机构布局结构,引导卫生资源向公共卫生和基层倾斜,向薄弱区域和薄弱领域倾斜,进一步完善老弱边穷地区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等薄弱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增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加强艾滋病监测、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工作,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艾意识和能力,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探索县、乡、村三级艾滋病防控体系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防控、治疗管理体制,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艾滋病新发感染数和艾滋病病死率分别比2010年下降25%和30%。继续推进以出生缺陷防控为主的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和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

(四)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加强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起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继承与创新。

(五)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完善相关政策文件,放宽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土地、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福利康复医疗机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办康复养生疗养院,对长期病患者进行补助治疗,降低长期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六)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制定广西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卫生信息统计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建设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医药卫生人才队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七)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管理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

健全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要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重视基本药物安全,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

(九)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加强各级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机构和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卫生监督、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统一。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加强信息系统数据灾备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攻击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全区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十)强化医药卫生监管。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地方法规体系。建立我区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七、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要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三)实行分类指导。各地要在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医改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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