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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6-28 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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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4日,桂经园区〔2007〕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桂政办发〔2006〕72号),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市级、县级和城区的各种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   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

第三条   产业园区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即是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治区产业园区确认委员会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工作;确认委员会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建设厅、科技厅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产业园区专家组成。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区产业园区类别的确认的组织工作和各类园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以中心城市或城镇为依托,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它基础条件;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产业园区规划编制经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经过论证、环评;

(四)产业园区必须依法用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土地连片开发使用,体现用地集约、布局集中的原则;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

(六)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50%以上;

(七)成立管理机构,建立起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分类标准

(一)符合列入分类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为A类产业园区:

1. 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已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 有项目入园,且园区年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

(二)符合列入分类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为B类产业园区:

1. 总体规划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已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 有项目入园,且园区年工业总产值在2亿元以上。  

(三)符合列入分类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   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环评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五)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六)已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

(七)市经委的意见函。

第八条   分类确认程序

(一)产业园区的分类确认申请由产业园区投资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市的经委书面提出;

(二)各市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同意则上报自治区经委;不同意则即时回复申报者。

(三)自治区经委自收到各市经委上报材料三周内,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进行审核,后报产业园区确认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者回复确认,未通过者不予确认。


第三章   产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入园区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优先安排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产品的生产(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禁止和淘汰类产品不得进入产业园区生产。

第十条   经确认的产业园区纳入统计管理范畴,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自治区经委。

第十一条   对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每年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在年度考核中,对排在末2名的园区,出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排在末2位的园区,暂停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年。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在其达到A类或B类标准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被确认为A类的产业园区列为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A类产业园区倾斜;

(二)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产业园区应按规定统一办理建设、环保、地震等审批手续。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逐项办理审批手续,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土地手续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代办;

(三)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办理(见桂政发〔200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被确认为B类的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给予各类产业园区有关土地税费政策支持。产业园区项目用地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属自治区征收部分,全部返还用于产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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