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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3-06-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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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为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之间相互融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山东省现代物流业振兴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二三产业分离,推进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有效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重要意义。现代物流是提升制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制造业是物流业发展的需求基础。2009年,全省社会物流总额86425.5亿元,物流业增加值2292.1亿元,占GDP比重6.78%,占第三产业的比重19.86%。现代物流业作为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结合的复合型产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结构、保增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有利于我省制造业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提高物流业的服务能力。

(二)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物流业调整振兴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先进物流技术和物流信息化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为目的,以物流资源的整合为手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先、科技带动、注重实效、互利共赢、因地制宜、一体化推进”的原则,不断创新物流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环境,加快提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物流企业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重点扶持和培育150户省级企业物流管理中心、100户为制造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和50户为重点企业配套的专业化物流企业;通过优化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将企业物流费用下降到占总成本的10%,物流成本平均下降12%以上;制造企业在不同环节、不同层次实行现代物流管理方法的企业提高到85%以上,运输、仓储等实施外包的企业比例达到65%以上。在产业集聚区和重要生产基地有针对性地规划、建设一批物流园区(中心),完善仓储、交易、配送、金融、信息等服务功能,为产业集群提供集成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形成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集群竞争力。


二、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动制造企业剥离物流服务环节。积极推动我省350户大企业集团带头剥离物流服务环节,鼓励重点制造企业集团设立统一的物流业务管理机构或建立企业物流管理中心,设立物流师高级管理人员岗位。通过采用BPR(业务流程再造)与ERP(企业资源计划)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将分散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包装、物流信息等资源进行内部整合、集成,在对物流业务流程再造的基础上,将这些物流资源实现“主辅分离”,对物流业务活动实施集中管理。通过创新物流管理模式,制定生产过程整合、分离方案及推进措施,建立并完善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联动考核指标。

(二)加快推进制造企业释放物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鼓励制造企业优化物流管理活动,实施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面向社会的物流服务。鼓励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以资产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向物流金融服务、保税物流业务等功能服务延伸。鼓励制造企业资源整合,引导制造企业逐步将整合后的部分或全部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化的物流企业。支持制造企业通过分离、外包、合作等形式,释放物流需求,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三)推动物流企业增强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物流企业深入了解制造企业物流和供应链运作模式及管理模式,根据制造企业的流程需要,强化企业硬件、完善自身软件,把物流服务融合到供应链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具有一定实力的物流企业打破行业、部门、区域界限,进行功能整合和业务延伸,提供定制化和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一体化服务能力。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做精做细,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各类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同运作,形成集约化物流伙伴关系。推进制造业与物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由单一的注重时效和价格,向注重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解决实际问题转变,培育适应现代生产方式的物流企业。

(四)加强制造业集聚区物流服务功能的整合提升。统筹规划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引导集聚区内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平台共享共用,为制造业物流需求释放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要严格控制集聚区内制造企业自营物流用地,凡能够委托外包的物流资产和业务,都要实行社会化运作。要统筹规划新建、整合提升已有产业集群周边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充分考虑产业集群的物流量、集聚度、集群类型、产品特征,整合物流土地资源,建立服务于产业集群的集成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园区和中心。

(五)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信息共享、标准对接。重点支持制造企业、物流企业建立面向上下游客户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促进物流信息对接和共享机制的建立。鼓励制造企业实施物流管理流程再造,形成物流管理流程规范化、核算精细化的基础上推进物流作业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支持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与制造企业ERP系统互联互通,促进物流企业加快自身软硬件建设步伐,满足制造企业对物流信息及时、准确的需求。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制造业物流标准体系,加快制定物流信息、服务流程、数据条码、工具器具和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和行业规范。鼓励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主动采用国家和地方物流标准,实现双方物流标准和信息的共享。

(六)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技术、装备融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物联、云计算、RFID(电子标签)、条码识别、电子数据交换、传感网络技术、物流可视化货物跟踪等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的应用。鼓励节能环保装备在物流与供应链集成、运输、装卸等领域的开发,积极推广自动分拣系统、RF(射频)手持终端、立体仓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应用,推动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回程配载运输等组织方式的运作。

(七)组织实施联动发展示范工程。通过推广海尔集团、潍柴动力、青岛啤酒、重汽集团、将军集团、博远物流、佳怡物流等企业的物流管理经验,在钢铁、汽车、家电、装备制造业、建材、医药、烟草等行业中开展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程,建立制造业供应链一体化管理示范项目。通过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管理方法,组织实施流程再造、物流业务整合。引导重点制造企业把优化物流管理与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紧密结合,引导重点物流企业把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与支撑制造企业做大做强紧密结合。总结示范项目的经验和做法,示范和试点项目将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达到逐步推广,起到以点带面的成效。

(八)加强联动推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我省物流联席会议制度和省重点产业协调推进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联动发展环境,形成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把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突出工作重点,引导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加快融合,使联动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或者整体转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2.鼓励物流企业托管置换制造企业物流要素,对制造企业将闲置物流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在用地和税收方面,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利用国有大中型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设施(如废旧的铁路专用线、运输场站设施等)。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分离后的物流企业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

4.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5.对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以合作方式实行联动运行的,其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与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7.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物流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8.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积极扶持省政府规划确定的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中重点物流园区、龙头物流企业,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标准化对接、物流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推广等项目;对制造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各市政府可以参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持物流业的相关政策,设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集聚区内制造企业自营物流用地,对符合省物流业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用地,可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三)投融资政策。

1.对省政府物流振兴发展规划确定的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里的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列入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扶持。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分别与银行、担保融资机构以及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相关企业共同合作,组织对接洽谈会,为企业提供优惠、方便、快捷的投融资服务。

3.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承担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和增发新股方式进入物流业,引导各类资金多渠道投入。

(四)其他政策。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不断完善交通物流站点的建设,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试点单位和项目制定汽车运输甩挂支持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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