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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8号 )

日期:2013-06-26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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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


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浙江银监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充分发挥政府、银行和企业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保障行业龙头企业

(一)行业龙头企业的范围。本意见所指的行业龙头企业是指资产经营规模在企业所在地排名前列,净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盈利能力较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且与上下游企业和银行关联度高,易对当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带来重要影响的企业。

(二)重点保障的行业龙头企业的条件。列入重点保障的行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产生是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外部不利因素,导致财务状况急剧恶化而引发的危机,或因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可能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通过一定帮扶措施或其他债务重组等途径,能够化解财务风险的。

2企业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风险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行业内企业、上下游企业和地方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3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研发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


二、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的工作原则

(一)顾全大局,维护稳定。企业要高度关注资金运行情况,稳健经营,努力保障资金链安全;银行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测、预警,搞好与企业的沟通,逐笔做好大额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案,避免由于关联担保而引起的“骨牌”效应,化解资金链危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保障企业生产和就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府主导,多方合作。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及时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组成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采取综合保障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三)区别对待,促进升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优先支持自主创新型、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发展,减少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消耗严重企业的银行信贷,有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三、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发挥政府监测、协调和应急作用。

1、注重市场风险监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当地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主动关心当地银行业运行,做好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预案。

2、成立工作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出现资金链危机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牵头联系债权银行和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包括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权证、增加企业融资抵押及担保能力、引荐相关投资公司与企业对接等。

3、建立应急互助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市级应急互助基金,为因资金周转困难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提供应急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形成有效预警救助机制。

4、加强综合政策支持。当行业龙头企业出现资金链危机时,当地政府要及时协调财税、工商、外贸等有关部门,与法院沟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发挥银行信贷保障作用。

1、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风险,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蔓延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合理安排信贷资金,努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积极维护企业资金链安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银企合作的长远考虑,急企业所急,主动帮助企业降低资金链风险,全力支持企业解困。要以大局为重,恪守承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

3、加强债权银行间的互相协调。及时建立以主债权银行为组长的工作机构,通过同业信贷沟通协调,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协同应对、妥善处置。要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风险企业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审慎收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企业要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1、透明企业资产。寻求帮助的企业必须向政府和银行提供准确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自觉接受债权银行的信贷管理,增加财务透明度,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和银行通报生产运行情况。

2、设立资金专户。经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企业新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应设立专户,封闭运作,专项用于生产经营,重大经营决策应经债权银行会议同意,并主动接受银行的监督。

3、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现金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收缩对外投资,增强变现能力,积极回笼资金,必要时通过出售部分优质资产注入现金流量,提高运转能力。

4、综合治理财务危机。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帮助下,积极采取企业重组、盘活存量、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财务危机。

5、做好非金融债权人的工作。努力做好非金融债权人的解释安抚工作,在保护非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减少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高额利息支出。

(四)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保障处置机制。行业龙头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提出要求政府协调的请求,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遇重大情况可由市级政府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请求支持事项。

2、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规模大、风险大、影响大和关联度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的关注,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于发生风险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及时牵头协调各方,建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搭建银企对话协商的平台,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

3、发挥各级银行监管部门的作用。省内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积极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银行业机构开展行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对跨区域的企业资金链风险,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指导、协调债权银行妥善处置企业个案风险。

4、发挥各级经贸部门的作用。各级经贸部门要高度关注当前企业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发现行业龙头企业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要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联络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参与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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