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某是一家销售超声波诊断仪器的公司负责人,与武汉市第十一医院有业务往来。从2005年到2012年间,淳某多次向该医院院长张某行贿,以达到销售设备的目的。2005年、2008年,淳某代表公司向张某在任的第十一医院,销售彩色多普勒诊断仪、全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全数字化手提式彩色超声诊断系统等,并分别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20万元和10万元。2011年及2012年,在随后的多项业务活动中,淳某先后4次代表公司向第十一医院销售多种医疗器材,并如之前一样,承诺给予各类好处费共计90万元,张某为其大开“方便之门”。
为推销医疗器械,淳某竟然这样贿赂医院院长:每次你买我的医疗器械,我都承诺给予好处费,这笔钱先放在我这里,等你退休了或者需要钱的时候,随时找我支取。不过,这么“安全”的行贿手段还是露了馅。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该商贸公司负责人因犯单位行贿罪获刑,该公司也被判处罚金。
由于淳某与张某的关系不一般,为了利益输送的“安全”,两人约定,行贿的款项均由淳某代张某保管,待张某退休或需要用钱时再从其处支取。
东窗事发后,张某因受贿罪获刑,淳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发落。淳某归案后,还退缴代为保管的张某的受贿款共计95万元,该案一审宣判,江汉区法院判决淳某的该医疗器械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淳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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