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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02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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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发布 沪信息委法[2006]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财预〔2005〕74号)精神,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两种类型。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是指新建信息系统的项目或者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是指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支出包括用于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监理等方面的支出。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支出包括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年度支出,不包括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相关的水电、交通、培训、会议、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支出预算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以及电子政务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排序,形成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连同初审意见和排序结果,按照规定期限函告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并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三)市信息委负责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按照规定期限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预算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单位应当结合业务需求,按照第五条的申报条件,向预算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信息化项目的名称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或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规范格式确定。
   (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化项目,准备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与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在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和预算金额等方面保持一致。
   (三)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所属信息化工作部门的专业特长,依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从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度、可行性等方面严格初审,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
第八条(申报材料)
预算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函;
   (二)由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汇总并排序后形成的软盘;
   (三)每个项目的预算申报书;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专项评审
   第九条 (受理)
市信息委每年定期受理各预算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申报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信息委应当告知预算主管部门在5日内补全或者补正。
   第十条 (评审依据)
市信息委受理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后,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的规划、政策、标准、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按照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专项评审。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市信息委在评审时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评审方式)
市信息委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审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组织专项评审。
根据评审需要,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在提供补充材料、接受现场审核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重点)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评审的重点是:
   (一)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评审:
   (1)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
   (2)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
   (3)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
   (4)项目建设的紧迫度和效益;
   (5)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
   (6)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
   (7)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全市公共性平台的情况;
   (8)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9)资金 估算的合理性。
   (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评审:
   (1)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
   (2)信息系统已取得的实际效益;
   (3)运行维护机制的合理性;
   (4)服务外包的规范性;
   (5)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专项评审还应当充分参考预算单位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
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专项评审的结果分为三类:同意安排、暂缓安排和不同意安排。
评审结果为同意安排的项目,由市信息委提出预算金额审核意见后进行排序,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并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库。
评审结果为暂缓安排的项目,不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备选库,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在下年度向市信息委重新申报。
评审结果为不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预算主管部门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性质)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由通过专项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经排序后组成,是市信息委编制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项目,市信息委不将其列入信息化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局不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管理部门)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由市信息委负责建立和维护更新,每年定期开放,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专业项目库的更新)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通过的年度预算,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部分抄送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据此对信息化专业项目库进行更新。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要求)
各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安全测评、软件评测、信息共享、信息化标准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 市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信息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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