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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十一五”期间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3-05-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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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落实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十一五”期间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促进张江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升产业能级

1、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2、鼓励软件企业实施同类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非关联企业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

3、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4、鼓励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1、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软件开发项目,以及在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立项的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通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构件技术应用等重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进行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中具有战略价值和重大突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鼓励软件创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园区孵化器内在孵软件企业的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可享受相关房租减免政策。

3、对软件产品市场推广的费用给予补贴。对新的软件产品上市过程中进行的宣传推介会、国内外展销会、组织市场培训和参加技术研讨会等市场推广活动的展位费、制作费、差旅费和组团中介费等项目经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聚焦软件外包

1、对软件外包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软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园区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2、鼓励软件出口和信息外包服务。软件出口企业(包括BPO企业)向有资格的机构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费的50%由政府补贴,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费的20%由政府补贴,并建立软件企业诚信体系。

3、对软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境外进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

4、对软件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公司,并有出口成交实绩且上一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补贴公司的注册费用30%,其单项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鼓励软件企业收购海外企业,凡收购成功者,对收购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项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并优先享受海外市场开拓等优惠和补贴。

 

四、强化人才政策

1、对软件类企业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通过园区中经政府认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软件人才培训,成绩合格且在园区就业的学员,给予每位学员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

3、按照《张江园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人才两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五、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1、继续加强软件基地建设。以3000万元人民币为基准,每年浦东(张江)软件园注册地与经营地相一致的企业形成的浦东新区地方财力留存部分不到或等于3000万元的按实际留存金额返还,超过3000万的部分按照1:0.3的比例安排超标返还,用于对基地招商、房租及公共服务、建设补贴,促进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

2、加大软件专业孵化器建设。一次性给予软件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10万元的无偿资助,并提取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所形成的年度功能区域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建设的补贴。

六、加强公共服务建设

1、继续支持软件公共平台。根据园区软件企业的需要,对公共平台模块新建、改建升级,单个项目给与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对软件企业使用软件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讯、数据中心、软件测试、技术培训、构件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给予30%补贴。

 

七、附则

1、本办法中的软件企业特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即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2、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企业可优先享受上级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3、对本办法中第二款第3条参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执行;第四款第1条参照《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款第2条只适用于浦东(张江)软件园的软件增值服务平台。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5、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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