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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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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和清洁生产;

(二)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创业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培训、信息咨询等;

(四)鼓励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

(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初审,会同财政部门聘请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每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金额,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贵州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点项目,在资金额度上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八条  申报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核备案文件;

(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申报和初核工作,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和初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确定的申报项目,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列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共同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三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及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计划,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州、地)财政部门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逐级下达到县(市)或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地)、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州、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不得阻碍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州、地)、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黔中小局发[2006]07号)规定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各市(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也将全部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经贸中小[2004]4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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