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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贯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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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 中央财政下拨我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 2006 〕 226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项目(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200 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  经济效益良好;

•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各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我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后,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做到一级督促一级,一级跟踪一级,层层把关,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照《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建立完整的项目资料档案,以备检查、抽查和竣工验收。项目资料包括:( 1 )资金到位的资料,包括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中央财政资助资金及其它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 2 )资金使用的资料,包括新增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及其它费用的有效凭证;( 3 )项目建设的资料,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每半年上报一次项目建设情况,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情况核实后,分别于 1 月底和 7 月底前将电子文档上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企业上报材料包括:( 1 )“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软件”;( 2 )填报《项目实施进度表》;( 3 )项目建设小结。


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 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 管理 办法》的要求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和年度财务信息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及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对照项目可研报告准备以下材料:( 1 )《项目验收材料目录》要求的材料;( 2 )填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进展情况表》;( 3 )项目总结,包括:①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起止日期、资金使用情况;②完成情况:设备到位及运行、土建工程、生产组织;③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④项目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的 1 个月内,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资金使用情况,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建设情况。初审合格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 )初审合格报告及验收申请;( 2 )《项目验收材料目录》;( 3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进展情况表》;( 4 )项目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初审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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