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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4 个基本思路

日期:2014-02-24 来源:企迪网 作者:王安耕

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如果某项政务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 任何公民都有权获得此项信息, 此项信息可以在不同政府部门共享使用是不言自喻的。因此, 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定义如下: 政府部门拥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 为履行政务职能, 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使用。

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共享, 任何可共享信息都不能在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之间普遍共享, 而只能履行公务所需在有限范围内共享。

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范围的划分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范围主要可分为四类: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 一)国家机密

由“ 保密法”所规定的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信息构成。属于国家机密信息共享, 均应由相应法律、法规、法令规定, 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确定。

( 二)商业秘密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全面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总的来说, 企业法人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是属于必须公开的( 如“ 亮照经营”) , 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比较敏感的商业秘密信息主要有两类: 一是经营秘密, 例如财务、税务等信息, 相关法律明确保护此类信息。但不同性质的企业也有不同情况。例如, 上市企业必须公开其相当一部分经营信息, 而这些信息对于非上市企业则属于商业秘密, 他人无权强迫其公布; 二是关键性技术( 管理) 知识和诀窍( Know- How) 。

( 三)个人隐私

原则上属于个人的数据都是个人隐私, 都应得到保护。只有极个别信息如性别不属于隐私。目前, 我国尚无法律明确全面保护个人隐私, 只是对少数财务状况类信息( 如银行存款、纳税等) 有相应规定。

个人信息的隐私敏感度是不同的。由于社会习俗的不同,同一项信息的隐私敏感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也是不同的。例如, 年龄在西方国度是十分敏感的隐私数据, 在我国却属于不很敏感的数据。但是, 随着各国人员交流增多, 隐私敏感度有趋同的趋势。因此, 不能对当前还不太敏感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掉以轻心。

针对我国的情况, 个人数据的隐私敏感度大致可分为四级:

1.无隐私性, 如性别。

2.一般隐私性, 如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等。

3.较高隐私性, 如居住地址、照片等。

4.高隐私性, 主要有三类: 财务状况、健康状况和儿童相关数据。

原则上说, 隐私敏感度越高,管理与保护措施应越严密, 信息共享的范围也越小。例如, 个人存款情况只有执法部门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与银行共享等。

( 四)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严格定义, 是需要相关法律来界定的。当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但由于实际需要, 还是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界定。顾名思义, 工作秘密的基本特点是在政务部门某项工作( 例如起草一项文件) 的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果该项过程已经结束, 那么其相关信息或者是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它不再是秘密; 或者是属于国家秘密, 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总之, 它不再是工作秘密。

其次, 即使是工作过程中的信息, 绝大多数仍应是政务公开信息范畴, 只有两种情况才能成为工作秘密: 一是它可能成为国家秘密, 在工作过程不保守秘密的话, 等于泄漏了国家秘密; 二是尽管肯定工作过程结束后是要公开的, 但在未到公开时刻,不恰当的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社会经济负面影响。一个典型例子是关于股票市场的信息。通常一项关于股票的决定( 法律、法规、政策等) , 将被投资者解释为“ 利好”或“ 利空”, 或者某些投资者认为利空, 另一些认为利好等。总之, 通常会引起市场的变动,从而引起不同投资者的得益或失利。如果在公开时刻前泄漏,甚至泄漏不准确的信息, 将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在此, 要强调的是另一方面的问题: 工作秘密不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避风港, 应该正确把握。该公开的( 包括工作过程中) 的信息一定要公开; 确有需要保守秘密的, 一定要保守好, 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扩大时限。

二、实施之法

实施信息共享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 需求导向, 职能依据, 共赢策略, 逐项安排。

( 一)需要导向

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是在互联网上随便浏览信息, 而是应该有很明确的需求: 或者是为了落实政府部门间“ 齐抓共管”;或者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或重复工作, 提高政务部门的总体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和社会成本; 或者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等。

( 二)职能依据

应以行政职能为依据。参与共享的各方必须是在其行政职能中有获取共享信息的依据, 否则,按照保守秘密的一般原理, 不是必需的部门和个人就不应参与共享, 以免不利于保守秘密。

( 三)共赢策略

这是信息共享安排成败的关键。在信息共享工作中, 如忽视共享各方的合理权益的保护与尊重, 刮“ 共产风”, 信息共享是落实不了的, 即使启动了共享项目, 也坚持不了。所以, 一定要有共赢策略, 即参与共享的各方, 总体来说, 从共享中都感到“ 有所得”, 这样的共享才能成功并发展下去。如果共享安排让人感到只有一方是“ 赢家”, 其他各家则是“ 出力出信息”, 那肯定是不行的。

( 四)逐项安排

信息共享工作是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 千万不要指望发一纸“ 红头”文件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不同的共享信息需要不同的安排。认为只要政府建立起现代化的“ 政府数据中心”( GDC, Government Data Center) , 把要共享的信息集中存放, 信息共享就能解决的想法, 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技术空想, 从来没有成功的先例, 以后也不会有。

总之, 每项共享安排都必须从需求、目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工作流程( 数据共享与更新) 、规章制度、考核、各项技术设施( 包括必要的安全设施) 等各方面全面安排并落实, 想走“ 捷径”是不行的。

(来源:《中国信息界》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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