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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3-08-07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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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落实《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类商贸功能区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落实《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类商贸功能区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扩大消费、优化流通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流通业集聚、规范、有序发展,商务部决定建立重点商贸功能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联系制度,及时掌握重点商贸功能区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和决策依据,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商贸功能区及相关企业发展情况。以重点商贸功能区为依托,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研。重点掌握商贸功能区发展规模、经营管理、业态创新、功能集聚和供应链集成等情况,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特点和趋势,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引导和培育商贸功能区发展。加强对重点商贸功能区及相关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扶持。积极提供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协调解决制约商贸功能区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研究转变发展方式、调整行业结构、提升行业效益、降低流通成本、推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适时对部分重点商贸功能区进行政策扶持。

(三)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总结分析和宣传推广重点商贸功能区在集聚和整合资源、提升信息化和科技水平、推广和优化供应链管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三、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商贸功能区范围。重点联系的商贸功能区是指具备产品交易、物流配送、流通加工、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具有产业服务和流通辐射作用的商品交易、物流与服务集聚区。

(二)申报主体: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园区(开发区、保税区、转型升级的物流园区和交易市场)管委会、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1.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成立3年以上,具备管理机构,由管委会或企业进行管理运营。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近3年区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3.主要功能实现区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超过园区占地面积和园区建筑面积的60%。

4.经营规模在全国或省级区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科学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区内有3家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供应链整合能力较强,年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骨干企业。

5.具有综合性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作业环境,集聚能力、创新能力较强,具备产品交易、物流配送、流通加工、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复合功能。

6.被列入商务部《全国商贸功能区发展指引》典型案例的商贸功能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

(二)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请表(附件1)

(三)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报书(附件2)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商贸功能区所在园区土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3家营业额为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已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商贸功能区申报。符合条件的商贸功能区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地方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商贸功能区发展实际,结合商务部印发的《全国商贸功能区发展指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4家,并将书面推荐意见及商贸功能区申报材料报商务部。

(三)确定名单。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名单。

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9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仇亚童  刘毅

电话: 010-85093754  85093777

传真: 010-8509374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附件:

1. 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请表

2. 重点联系商贸功能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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